公務員過失洩漏秘密│洩漏個資
公務員執行職務中,如果因各種原因而不小心洩漏個資,或洩漏其他秘密,可能構成「過失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被害人除能依法告訴、告發外,亦得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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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就公務員洩漏秘密(洩密罪),依秘密的性質有好幾種規定,例如第109條「國防秘密」、第132條「非國防秘密」,及第318條「他人之工商秘密」,其他特別法則可能另有規定。
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來說,因為「國防以外秘密」的範圍較廣,所以常見的案型也多,例如參與投標廠商的資訊、檢舉人個資、性犯罪被害人個資、跟騷法被害人個資、執法人員依權限而得於內部依規定使用的相關管理系統(如:戶政系統、計程車駕駛人系統等),相關資訊若為「有限的人員才能知悉者」,都可能構成應秘密的事項,而屬於國防以外秘密。
公務員的求生之道:刑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過失」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也應處罰,因此,公務員對於職務上可以接觸的資訊,若非屬一般人也可以查得的公開資訊,皆宜提高警覺,於閱覽及存取時多加留意,避免被側拍,如果因業務所需而存取,也應加密保護,避免「不小心」被偷拍的窘境。
被害人如何伸張權利?如果您的資訊遭洩漏並發生損害(包含精神損害),除了依對應的秘密類型提起告訴或告發以外,視情況也能請求國賠。
不藏私,再給公務員一些意見:宜積極了解哪些資訊是職務上應保守秘密的資訊,如此一來,對相關資訊才會更有保密意識,也不會因過度擔心而耽誤職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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