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罪包含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種罪名的行為態樣並不相同,判斷行為是否成罪的標準也不相同,民眾經常不易判斷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又或者均不構成,導致提告罪名可能有所誤會,而有不符預期的結果。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侮辱與誹謗的最大差別在於,誹謗是透過「事實陳述」以損害他人名譽,也就是行為人的言論內容是對一個事實予以描述(不一定要不時,即使真實也可能構成誹謗罪,因重點在於「是否影響人的社會評價」),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也就是言論內容跟「具體事實」無關,僅是以無關事實描述的貶義詞彙或行為貶損他人名譽。
實務見解:…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後者係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公然侮辱罪的侮辱行為並不限於言語文字之普通公然侮辱,也可以是加害人以具體物理力量施加在被害人身體的行為,例如吐口水、搧巴掌、潑水、潑糞、丟雞蛋等行為,且並不要求加害人的行為一定要「接觸」到被害人,換句話說,潑水沒潑中、吐口水失準一概不論,此類以物理力量實行侮辱行為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侮辱罪」。
實務見解:…所謂強暴,乃指對於他人身體為物理力之行使,但並不以該物理力業已接觸該他人之身體為限,凡該物理力之行使,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即屬之。…
跟公然侮辱罪相同的是,誹謗罪同樣基於行為侵害的程度輕重,區分普通誹謗及加重誹謗。普通誹謗通常是指以言語方式指摘傳述貶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如果加害人是以圖畫、文字進行,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例如在LINE群組、臉書社團等社群媒體以文字、圖片方式進行誹謗,是現代經常發生的犯罪類型。
如前所述,雖然誹謗與侮辱都是妨害名譽的行為,但是二者是不同態樣的行為,因此加害人的一段話或一個行動,可能因部分內容涉及事實陳述且損害他人名譽而構成誹謗,部分內容若涉及無關事實的抽象貶義詞彙,或進行誹謗言論同時有其他侮辱行為(例如吐口水等),則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與誹謗罪,宜一併評估進行最充分的告訴。
關於提起告訴,本所通常建議,若他人的言行顯然構成誹謗或侮辱,您並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告訴代理,可以嘗試直接報案提起告訴,若進行不順暢則可以再行評估是否委任。
然而,如本文最一開始提及,加害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有時並不容易判斷,他人的言行並不一定總是「明顯」,因此,若您認為他人言行讓您感到冒犯,希望能夠充分捍衛權利,這種情況本所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撰擬告訴狀,盡量扣緊罪名並充分建構犯罪事實、補充實務案例研究,增加成功維護權利的機會。
閱讀本所法律文章:法律不藏私、1分鐘友享法
閱讀本所社群精彩短文:IG、THREADS
本所分享之所有法律文章均不涉及進行中個案,並僅屬當時法令之觀點分享。請注意,法律意見並無絕對的標準答案,請自行參酌,又,未經同意不得以分享連結以外之任何方式進行全部或一部之引用,亦不得利用為本所名義之法律意見。
若您有個案問題,歡迎準備事證資料預約個案分析、委任,以維護您的權利。
專業│誠信│策略│信賴│夥伴
友享法 沒問題│全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