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人頭帳戶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可能還有龐大民事賠償責任

提供帳戶大多輕判
成罪沒關係?

前一篇文章提到:提供帳戶可能成立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洗錢罪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等罪,至於被告成立哪個罪名則須依據個案實際狀況而論。

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成立犯罪所判的刑度通常不高,但是,在涉及詐欺集團的犯罪中,除了刑事犯罪成立與否,另一個重要且嚴重的問題是「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是許多被告忽略的,而誤以為刑度低且很有機會不會被關而無所謂。

被害人找不到詐欺集團
當然找你賠償!

刑事犯罪有犯罪紀錄,可能影響生涯規劃,除此之外,其實在提供帳戶的案例中,最可怕的或許是「龐大的民事賠償」,被告成罪的意思是被告提供帳戶的行為與整件詐欺行為有關聯(有助益於詐欺行為的完成),這個結果可能導致民事上被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被害人在找不到其他犯罪成員的情況下,當然先已被抓到的車手、人頭戶為求償對象。

提供帳戶沒賺多少
不用賠多少錢吧?

當被法院認定共同侵權行為成立時(民事),「對外(也就是對所有受害人而言)」,被害人可以對每個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的範圍是「全部」(進出帳戶的款項總額),所以被抓到的車手或提供帳戶者通常都是被請求賠償的對象,金額也將是全部。「對內(也就是所有加害人間)」雖然可以依「責任比例分擔」,但因詐欺案件中真正詐欺取得金錢的核心集團可能未被破獲,則車手或提供帳戶之人恐怕無法對內行使求償權。結果就是,部分被告須面對全部被害人求償。不論提供帳戶有沒有獲利或獲利多少,並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判斷重點,只要共同侵權行為成立,就可能須面對全部受害人的龐大求償。

提供帳戶被告
刑事辯護策略

如前一篇文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提供帳戶被告怎麼辦? 】所分析,提供帳戶可能成立犯罪,且因為提供帳戶可能被認為有特定犯罪的犯意,因此在辯護上宜積極證明沒有犯意、提供帳戶有正當理由、如何被詐欺而提供帳戶等,建構提供帳戶具正當理由之脈絡以駁斥起訴之犯罪事實,這是辯護主要策略之一,且進行上可能相對艱難(因為要推翻既定印象)。

詐欺罪犯罪所得龐大
如何避免民事賠償才是關鍵

本篇文章進一步說明,雖然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成立犯罪的刑度可能相對很輕,且仍有可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不用實際被關(補充:如果成立幫助洗錢罪,無法易科罰金),但對於被告最困難且嚴重的問題恐怕是後續「龐大的民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因此,為儘可能降低背負龐大債務的可能性,刑事案件宜積極爭取無罪,以增加說服民事訴訟上不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

實務案例:
…前開提供帳戶之行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益徵其等3人…詐欺所受附表「匯入金額」編號1至2、9所示款項之損失,並無故意或過失甚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各給付如附表「匯入金額」欄編號1至2、9所示款項,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不論任何原因
因提供帳戶被告時
你應該思考

若你因正當理由或被詐欺而提供帳戶,導致被偵查或起訴,宜審慎評估委任辯護律師協助你一起積極爭取無罪的可能,這並不只是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也是對後續民事程序龐大賠償責任的攻防。若你不確定自己是否需要請律師,歡迎參考本所文章【成為刑事被告要找律師嗎?專業律師教你評估!

本篇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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