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掌握政府資訊公開法賦予你的權利
申請提供資訊與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先講一個觀念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有何不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主動公開」及「申請提供」兩種方式,落實民主國家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所謂「主動公開」,是指本法規定特定類型的政府資訊,政府(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均應「適時」且「不待人民請求提供即主動公開」,並於第7條規定10種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類型。簡單來說,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政府(行政機關)課予的義務,要求政府應該適時主動公開。

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只是規範「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同時亦賦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權利,使人民不論就政府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之政府資訊,或就其他非屬法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均得依本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以取得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基本資訊、監督政府。

因此,政府資訊主動公開與人民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是兩件不同層面的事情,後者更是本法賦予人民的公法權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人民有權利請求機關提供資訊

在公法案件(行政申請事件、行政訴訟、行政救濟)中,經常詢問的問題是「人民有權利嗎?」,如果沒有權利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除了相關申請被駁回外,隨後的行政救濟程序也可能被駁回(訴願駁回、訴訟駁回)。在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案件中也是如此,首要問題就是「人民有請求政府提供資訊的權利嗎?」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人民有權向政府(行政機關、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這是法律明確賦予人民的權利,也是民主國家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的基本規定,因此,人民依法確實有權請求政府提供資訊。

 

註:關於請求政府提供相關資料之法律並不限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如檔案法大學法等各種特別法規亦有相關規定,本文僅就最重要的基本規定即政府資訊公開法進行討論。

人民有權利請求政府提供各種類型的資訊

人民可以請求政府提供的資料類型為何?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所謂「政府資訊」是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因此,根據本條定義,人民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的資料類型極為廣泛,包含「各種形式紀錄之訊息」,而不限於書面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原則上
人民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範圍沒有限制

人民除了有權請求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紀錄之訊息外,對於「可以申請提供的資訊範圍」原則上並無限制,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以下有關「人民請求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未設任何限制可以推知。又,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項規定明確「列舉」9種行政機關「應」「不予提供」或「限制公開」之事由,雖然本條規定使用的文字是「應」,但從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意旨,以及9種事由多設有「為保護公益仍『得』公開或提供」之例外,解釋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是指「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時,『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公開或提供之公益較大時,仍『應』公開或提供」。

 

因此,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國家提供政府資訊時,原則上得請求提供政府資訊之範圍並無限制,只有在機關有正當理由(法定事由)具體說明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時,才得就該項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行政機關不附理由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相關資料?

如前說明,人民請求政府(行政機關、主管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原則上政府均應提供,只有在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定9種事由時,行政機關才得據為理由不予提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如果否准申請、不願提供相關政府資訊,必須「具體」說明人民申請提供的政府資訊,「哪一項」涉及「哪一種」得不予提供或限制公開之事由,如果機關對於相關事由均無說明即逕自概括拒絕提供,就構成違法行政處分。

 

簡單來說,對於人民請求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案,提供與否並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不是政府得任意乃至恣意裁量的事情,凡不附理由、未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提供,均已構成違法處分,得進一步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明明是政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卻未公開
人民能不能申請提供相關資訊?

雖然「政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與「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是兩件不同的事情,然而,如前說明,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範圍原則上並無限制,故針對行政機關原應依法主動公開之資訊而未予公開,人民應得依法申請提供。

行政訴訟律師
不藏私法律意見

人民有權利向國家(政府、行政機關、主管機關等單位)請求提供政府資訊(一切政府資訊),請求提供的政府資訊類型並不限於書面文件,也包含一切形式儲存的紀錄,且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範圍原則上並無受到直接限制,若機關針對個案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特定政府資訊、資料,應提出具體理由說明「哪一項申請資訊」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哪一項」「得」不予提供或限制公開之法定事由,否則即應依法提供。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行政機關無法定事由或理由不正當而逕自拒絕提供、否准人民申請,對於該違法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本篇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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