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保護「營業秘密」,然而,並非所有的「秘密」都受本法保護,秘密客體受保護的前提在於「該秘密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之營業秘密」,簡單來說,你自認為秘密的KNOW-HOW、眉角、秘密,並不當然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營業秘密法所稱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即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只有在同時符合前述三要件之情況下,你的秘密才可能是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秘密,簡單來說,並不是「秘密」就當然後營業秘密法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秘密性是指,其他相當業別或領域之人(例如同行),都不知道相同內容的資訊。如果你的秘密並不是從頭到尾只有你自己知道,實際上其他業界人士也知道相同內容的秘密(例如其他人也想到同樣的秘密、GOOGLE找得到、廠商提供資訊、論文曾發布等),則你的秘密「不具秘密性」,就算你主觀上認為是營業秘密,也不是「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換句話說,就算這個秘密被侵害,你也無法主張營業秘密法相關權利,但視情況仍可能主張民法上侵權行為、刑法上的工商秘密或其他法律責任。
秘密性是否限制該營業秘密只能有極少數人知道?不!知道營業秘密的人數並不當然影響「秘密性要件」,簡單來說,就算你的營業秘密讓很多同仁知道或授權他人利用,仍然不當然使秘密性喪失,重點在於,你是否能夠控制及掌握「誰」知道了營業秘密、是否教育知悉秘密之人「該資訊為營業秘密且應予保密」,若上述狀況皆能掌握,則你的秘密仍然符合「秘密性」,並不因為有多人知悉該資訊,即當然導致你的秘密喪失秘密性而不受保護。
實務見解:…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營業秘密的第二個要件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一般來說,只要資訊具有秘密性,原則上該資訊通常即具有經濟價值,或可簡單理解為「因為比別人多掌握這個資訊,所以在成本費用或生產上可以比別人更具有競爭力」,如果你的營業秘密讓你更具競爭優勢,在經濟價值上應較無爭議。
實務見解:…所謂「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得以該等資訊產出經濟利益,且比起未擁有該等資訊之競爭同業,具有較高之競爭優勢,該競爭優勢並源於該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如同前述,所謂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是指該營業秘密能為你提升競爭優勢,反之,若掌握一項資訊但對於生產或競爭並無幫助,縱使該資訊具備秘密性,仍因不具有經濟價值而不符營業秘密之要件,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秘密。
實務案例:…固然,本案系爭文件的內容是群創公司因應自身需求投入時間、經驗所累積而製作,但並無證據證明該文件內所要求確認的各個項目以及其項目內容,有何特別不同於其他競爭同業之處,而使得群創公司因為持有該等資訊,可以比未持有該等資訊之同業競爭者,擁有較高之競爭優勢,或者競爭同業只因為獲取了本案系爭文件,就可以節省如何之試錯(tryerror)成本,進而足以取得如何之經濟利益而可與群創公司在競爭市場立足。因此,實在難以認定系爭文件具備營業秘密法所要求之「經濟價值」要件…
營業秘密的第三個要件是「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個要件包含兩個重點,第一是「有保密措施」,其次是「保密措施須合理」。實務上常見的保密措施有百百款,例如:門禁、保密協議、存取限制、網域限制、使用限制、必要人員之必要接觸、禁止使用手機或筆電、教育訓練等,判斷此要件的重點不只在於採取措施,更在於所採手段是否「合理」。
實務見解:…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所有人主觀上將某項資料、資訊認屬秘密而為管理,客觀上係作為秘密,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為一定之行為,使員工或外部人員瞭解其將該資料、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管理秘密狀態…
保密措施是否合理之判斷,會依據不同產業、不同層級與性質的秘密,而可能有不同標準。簡單來說,應衡量企業的人力、物力與秘密的性質等具體因素,判斷是否已經努力採取客觀有效的保密措施,以對營業秘密進行管理維護,例如具備高資力的高科技產業,若對於電腦內的機密製程檔案只簽署保密協議或使用門禁作為保護機制,可能不被認為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因為員工若能自由在廠區內使用手機,則可以輕易拍照或傳送營業秘密於外部,故只採取門禁或保密協議恐怕難以認為是合理有效的措施。反之, 若是一般小企業業主,在設有門禁的密閉空間內實施其獨門技術、配方,阻絕其他員工或第三人接近觀看或偷窺,則有可能可以認為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實務案例:…欣寶公司開放員工使用網際網路之所有檔案存取或傳輸服務,包含雲端硬碟、網路信箱,甚而可使用FTP檔案傳輸軟體,員工使用電子郵件對內或對外寄送檔案亦無任何限制,欣寶公司亦未有效備份、追蹤、紀錄與分析電磁存取(Log)紀錄情形是否異常等,而依當時資訊技術,前述措施尚非欣寶公司人力、財力所不能負擔或採用,是依系爭資訊電子檔案之資訊性質,欣寶公司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若你的秘密具備前述「秘密性」、「經濟價值」,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原則上可認為屬於營業秘密法上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可以適用營業秘密法規定之特別民,刑事責任。然而,除了檢視三要件以外,最重要的是,必須教育員工「營業秘密」的觀念,告訴員工「什麼資訊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採取了何種營業秘密保密措施」,並且「定期檢視營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實施效果」,如此才能夠及時修正、完善保密措施,同時也避免員工「因不具備營業秘密觀念而不小心洩漏營業秘密」、「抗辯我不知道這是公司的營業秘密」等情事,對於事業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才能夠稱得上及格。
若事業想利用營業秘密法保護商業機密,必須嚴格檢視所掌秘密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所定之三要件,尤其是就合理保密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成效檢視,宜依據具體因素而評估所採手段、定期審視制度運作,並且應對員工進行營業秘密法治教育訓練,盡可能完善保密措施,保護事業並保護員工(避免員工誤觸法律、公司蒙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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