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包含各種原因發生的金錢債務、有價證券等),並不一定只能起訴,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評估先聲請支付命令,以較低的費用及程序上負擔,開啟雙方協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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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金錢債權(債務人之金錢債務),可以考慮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法院命債務人還款。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具狀跟法院說明(釋明)債務人有何欠款事實(說明重要的法律事實並提出事證),至於聲請狀內容詳細程度之要求,須視整體訴訟策略,但一般的小額欠款爭應尚無太多複雜考量。如聲請經法院准許,法院會發支付命令裁定,命債務人還款。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於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就是不認支付命令之意思),這時程序會轉為調解或起訴;然而,若債務人在期間內沒有表示異議,則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免去透過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的冗長過程。
債權人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聲請狀要寫得多詳細?雖然不一定需要比照起訴狀的嚴謹程度,但在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事實(權利的構成要件),及可以證明前述事實的證據,仍宜盡量提出,以達到釋明程度(使法院大致相信有相關債權債務關係),例如:何時借款、如何交付款項、有無催告返還、是否已屆清償期、資遣費計算方式等,均宜明確交代。
債務人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債務人可以不附理由向法院異議以阻擋支付命令確定(確定後會被強制執行),但程序並非直接終結,而是從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轉為一般程序(調解、訴訟),雙方會進入較為冗長的訴訟過程。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人(或根本沒欠債)因逾時未異議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此時需要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避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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