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違反跟騷法?
跟騷法不起訴與跟騷法無罪的策略

你的行為是否違反跟騷法?關於違反跟騷法行為的重點與常見爭議,這篇文章【跟騷法律師:你的行為違反跟騷法了嗎?被跟蹤騷擾了,該怎麼辦?】已有詳細說明,若有興趣歡迎參考。本篇文章會以實務判決無罪的案例,提供違反跟騷法不起訴與無罪的辯護策略方向。

違反跟騷法的要件

  1. 以各種方法(請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2. 對特定人
  3. 反覆或持續實施
  4. 違反他人意願
  5.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6. 使人心生畏怖
  7. 足以影響生活活動

跟騷法不起訴
跟騷法無罪
應就個案事實針對有利要件抗辯

違反跟騷法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關鍵,當然是針對自己行為並不構成違反跟騷法之要件進行抗辯,只要其中一個要件不該當被告即可能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要件不該當,或是否該當全部要件仍有懷疑空間時)。

然而,須注意者,起訴的門檻與定罪的門檻並不相同,起訴門檻較低,並不要求檢察官須對犯罪行為存在的心證達到無合理懷疑才能起訴,因此,即使偵查階段個案可能無法避免被起訴的結果,並不代表同樣的抗辯在審判中仍不能被採納。

抗辯「沒有犯意」

犯意是指行為人想要進行特定犯罪的意思,是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舉例來說,行為人碰觸他人隱私部位,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為了把停留在他人身上的蟑螂撥掉」,而不是「想要觸摸他人身體、性騷擾他人」,則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犯意,也就不會構成性騷擾罪。

以違反跟騷法的行為來說,如果行為人頻繁傳訊息給前伴侶是為了通知「某重大消息(例如收到法院通知、子女生病等)」,而不是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反覆騷擾意思,則行為人沒有違反跟騷法的犯意,不會成立跟騷罪。

然而,行為人內心有無違反特定犯罪之犯意,並無法直接探知,仍然是從客觀上的行為觀察予以評價,因此,抗辯沒有犯意仍需以符合客觀事實的詮釋才可能成立。

抗辯沒有犯意
成功無罪的案例

最近有一則與沒有犯意相關的案例,本案一審判決成立違反跟騷法,而二審改判無罪,事實略以:
被告在與告訴人有關的粉絲專頁等處,頻繁對相關貼文點擊表情符號或進行發文,告訴人因而主張被告違反跟騷法。在這則案例中,被告主張其沒有騷擾告訴人的意思,並說明若其打算騷擾告訴人,應會直接以各種小帳或文字,在告訴人的個人貼文下留言騷擾,但其只是希望能夠以避免騷擾告訴人的方式,使他人得有機會了解被告與告訴人先前訴訟糾紛之實情,以表明自己清白。

在這則案例中,被告主張其沒有違反跟騷法的犯意,所為行為都不是出於跟蹤騷擾告訴人,法院也認為被告的抗辯確實存在可能,最後,因檢察官並無排除被告沒有違反跟騷法犯意的可能性,未對被告犯跟騷罪證明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故二審改判無罪。

抗辯「行為沒有反覆、持續」
無罪的案例

仍然是一則近期的判決,本案一審及二審均認定無罪,事實略以:
被告自行查找告訴人臉書後,因想認識告訴人而主動聯繫,但告訴人回覆並不熱絡,檢察官因而認為被告從告訴人的回覆頻率可以知道告訴人無意與被告聯繫,但被告在某日下午16時至22時之間竟持續傳送訊息給告訴人,檢察官因而起訴被告違反跟騷法。法院認為,被告只是在「當日的某個時間區段」傳送訊息,而且只傳送了「11則」,其行為不構成「反覆、持續」,不該當跟騷行為,二審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

在這則案例中,雖然法院並沒有就「反覆、持續之行為」建立明確的認定標準,但從此案例中可以知道,就違反跟騷法行為「反覆持續」之要件確實有抗辯空間,尤其行為人所為行為的次數不頻繁,或時間橫跨區段不長的情況。

抗辯「沒有違反他人意願」
無罪的案例

還是一則近期的高等法院判決,一審及二審均認定無罪,事實略以:
被告在圖書館外搭訕告訴人,於取得告訴人通訊軟體後傳訊詢問告訴人是否願意認識認識,但遭告訴人拒絕。某日,被告前往圖書館打算找告訴人,經告訴人發現以後,因告訴人感到害怕而通知友人到場陪同離開,被告則跟隨上前詢問二人關係,後遭告訴人斥責。再某日,被告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解釋當日前往圖書館的原因,並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想不到你是媽寶,我不想認識你了云云,告訴人遂提起違反跟騷法告訴。

被告主張,若告訴人不想認識可以退LINE,但告訴人沒有退,所以被告誤會有機會,法院因而認為,被告前往圖書館尋找告訴人時,主觀上可能尚不知悉告訴人不願與其認識,且被告於當日事發後,因知悉告訴人不願與其認識而惱羞傳送不想認識你了等訊息,更證明被告主觀上應無違反告訴人意願而實施跟騷行為欲與告訴人認識之意思,從而判決無罪。

不起訴或無罪
可能性與策略

跟騷行為的要件很多,其中不乏主觀而不太明確的要件,導致行為人可能因不尊重他人、不解風情等因素而容易涉案,並面臨被審判有罪的風險。若您被告違反跟騷法,宜依據個案事實具體評估客觀呈現的事證在何要件上存有辯護空間,例如:是否能支持行為人無犯意?行為是否達到反覆持續的高頻率?是否能證明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之意思而仍違反其意願實施行為?其實,跟騷行為要件的不明確也意味著在辯護上相應有較多的空間,因此,建議宜就通盤事實整體評估最適合(最能兼容較多抗辯)的策略,以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本篇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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