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違反跟騷法無罪案例簡析
跟騷法專業律師推薦

  1. 以各種方法(請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2. 對特定人
  3. 反覆或持續實施
  4. 違反他人意願
  5.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6. 使人心生畏怖
  7. 足以影響生活活動

前提資訊
這是跟騷行為嗎?

關於跟騷行為的定義,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構成違反跟騷法之行為,您可以參考本所先前撰寫的文章跟騷法律師:你的行為違反跟騷法了嗎?被跟蹤騷擾了,該怎麼辦?】,有助於您大致掌握跟騷行為的樣貌,初步判斷您的處境。本文為延伸文章,主要針對跟騷法無罪之近期案例予以簡析,以進行辯護策略評估研擬。

被告違反跟騷法怎麼辦?
無罪、不起訴的基本策略

如果您已經被告違反跟騷法,除了宜先了解什麼是跟騷行為,以初步判斷您的行為是否「有機會」構成跟騷行為外,也可以參考本所先前撰擬有關跟騷法無罪、不起訴的辯護策略文章【被告違反跟騷法?跟騷法不起訴與跟騷法無罪的策略】,這篇文章精闢且務實地分析了跟騷行為各要件的基本辯護方向,對您思考訴訟方向應有幫助。

本文重點
跟騷行為的「反覆或持續實施」

本文以近期判決案例為素材(截至2025年4月),針對被告違反跟騷法行為的辯護策略,更新並延伸討論,不藏私分享跟騷法專業法律觀點。

「反覆或持續實施」要件爭議

關於跟騷行為「反覆或持續實施」之要件,法律並未明定何種頻率或時長的行為始構成,故在認定上或許並不那麼「理所當然」,例如於十分鐘內傳送50則訊息、一日內傳送50則訊息,或於十日內每日傳送5則,是否皆構成或皆不構成?一日內碰面2次、一週內碰面2次、數月內碰面2次呢?尤其在個案不同的情境與關係中,例如:陌生人搭訕、同學追求、分手復合、分居離婚、其他關係等,個別行為的社會意義可能有所不同,則「反覆或持續實施」應如何認定(或者是對其他要件的解釋適用上),可能是違反跟騷法行為的爭點之一。

有判斷標準嗎?

「反覆或持續實施」有無判斷標準?應該是「量化標準」即行為次數達一定程度或超過1次?還是「質的標準」即行為違反他人意願與自由即屬?並不明確。儘管法院於判決經常援引有關「反覆持續」要件的立法理由,即立法者參考日本、德國等國的實務見解(無事實基礎/參考案例),但這些抽象的法律見解著重點其實不同,且均非在提供量化標準,故可能僅得作為對跟騷行為的描述性參考,於個案事實是否構成「反覆持續」的判斷上,除案情達到一般人通常認為難以忍受的行為頻率或持續時間外,可能不免仍落入爭議。實務上也曾有就被告「一日」之行為予以起訴後經判決無罪者,也有就兩日之行為起訴且判決有罪,可認「反覆或持續」此一要件並不明確。

立法理由:
… 所稱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參考外國法制實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持續反覆」要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奧地利刑法認為應從「時間限度」,即長時間的騷擾,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日本則認為所謂「反覆」,係指複數次重複為之,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作判斷。

行為前後間隔一段時間
可能切斷「反覆持續」

以近期一則無罪判決為例,在該案中,檢察官以被告在「一年多前」曾對告訴人頻繁傳送與追求相關之訊息(與性或性別有關),而認為被告於「一年多後」某一週的三日間,對告訴人有攝影、同時出現在社區庭院活動、對告訴人按門鈴等行為也與「性或性別有關」,從而認定該三日屬於「反覆或持續實施」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騷行為,起訴被告。在這個案例中,表面上檢察官僅就該三日之行為予以起訴,但可能是出於將一年前的行為「延續」至該三日所導致之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一年多前」的行為與「一年多後」的行為間,有逾一年多的時間並無聯繫(或者因告訴人封鎖被告而不能受被告騷擾),所以一年多前的行為縱使「與性或性別有關」,也不能直接建立「一年多後」的行為也當然與性或性別有關,或為一年多前行為之延續。由此可推知,前後行為間如相隔一段時間,可以切斷「反覆或持續實施」之認定,也一併切斷其他要件的延續,從而應單獨判斷後行為是否構成跟騷行為。然而,在該案例中,因前後行為間隔逾一年,故判斷上或許爭議較小,但如前後行為間隔數週、數月之情況,則可能發生認定上的爭議,而真正的問題是,能否將前後行為認定為得切割的獨立行為,或出於不同目的的行為。

附帶一提,本案在偵查階段原經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提起再議,高檢署發回續偵,隨後地檢署即起訴,嗣經一審判決無罪,或許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違反跟騷法的個案判斷如非典型案例,可能容有較大歧見。

間隔時長的抗辯
仍應具客觀合理性

雖然行為間的間隔時長可能是抗辯「反覆或持續實施」要件的方向,但這樣的抗辯應避免演變為主張自己「每次」都間隔一段時間,所以「每次」都是單獨、新的行動,因為行為次數本身就是跟騷行為關注的重點,這樣的抗辯可能正好是跟騷行為所不許,故針對「反覆或持續實施」要件的抗辯,仍應行為本身在客觀上有一定合理性。

辯護策略的評估

就「反覆或持續實施」要件之抗辯而言,可以評估行為間的間隔時長、行為是否獨立、行為發生頻率於個案情狀中是否無不合理或無令常人不能接受、行為是否有不同目的等因素,為適當的抗辯。然而,仍宜留意,跟騷行為的要件較多,但並非每個要件都必須爭執,仍應評估最適合個案事實、情境的策略,更宜避免主張顯然不具合理性的抗辯而可能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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