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離婚不想分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酌減
因配偶外遇而離婚,要分財產給對方嗎?如果要,能不能少分一點? –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及酌減
HERE WE GO!
如夫妻婚後沒有約定特殊的財產制,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等),若雙方婚後取得之財產有剩餘,且彼此剩餘財產有差額時,較少之一方得請求他方給付財產,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關於離婚分財產相關問題的深入討論,歡迎參考法律不藏私精彩文章【離婚分財產不公平?請求酌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當配偶外遇時,若無法協議兩願離婚,他方固得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然而,不論是「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都導致「婚姻關係消滅」,進而依雙方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有無剩餘及其差額,發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使以「配偶外遇」為原因而離婚,並無不同。
為什麼在配偶外遇離婚的情況還要分財產給對方?這個問題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有關,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在公允評價夫妻二人對婚後生活的貢獻所創,而「外遇」並不當然等於「對婚後生活無貢獻」,因此,原則上仍須分別判斷。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不分財產或少分一點?有的,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若能舉證他方「自始」或「從某時點開始」,對婚後生活(例如有沒有帶小孩、做家務、負擔生活費等)貢獻較低或毫無貢獻,可以請求法院酌減分配的比例,甚至剝奪。
能否以外遇為由,請求酌減或免除外遇配偶之財產分配請求權?綜前所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是公允評價雙方對婚後生活的貢獻,故「單純以外遇為由」請求酌減或免除分配,可能無法順利達成目的,因「外遇不等於對婚後生活毫無貢獻」。因此,相關訴求的重點應是積極保全外遇陪偶開始對生活漫不經心而無貢獻或減少貢獻的「時點及事實」之證據,以爭取酌減或免除。
若您有個案問題,歡迎您準備相關資料,與本所預約專業法律諮詢,深入討論個案,研擬策略方案!
閱讀本所法律文章:法律不藏私、1分鐘友享法
閱讀本所社群精彩短文:IG、THREADS
本所分享之所有法律文章均不涉及進行中個案,並僅屬當時法令之觀點分享。請注意,法律意見並無絕對的標準答案,請自行參酌,又,未經同意不得以分享連結以外之任何方式進行全部或一部之引用,亦不得利用為本所名義之法律意見。
若您有個案問題,歡迎準備事證資料預約個案分析、委任,以維護您的權利。
專業│誠信│策略│信賴│夥伴
友享法│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