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工程侵害營業秘密?
可以被還原工程分析的資訊仍可能具有秘密性

如先前文章「如何建立營業秘密保護制度?你的秘密適用營業秘密法嗎?」說明,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秘密,以具備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秘密性、經濟價值,及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為前提,須先釐清秘密客體是否符合要件。

以逆向工程取得對手資訊
原則上是正當競爭手段

實務上,業者常有透過購入競爭對手產品後進行還原工程分析,試圖取得競品結構及相關資訊,以此縮短製造或改良之研發成本及時間,並生產相似產品打擊對手。原則上,以合法方式取得對手產品,進行還原工程並取得資訊,此類手段並不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是事業主可以採取的正當商業手段。

實務見解
…所謂透過「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方式獲知營業秘密內容,即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不發生侵害營業秘密問題者,係指第三人透過合法手段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產品後,進行逆向分析及研究,以演繹並得出該產品之處理流程、組織結構、功能效能及規格等設計要素,藉以瞭解該產品之製造或研發方法等資訊。而以還原工程探知他人之營業秘密,乃為第三人自行研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之手段…

透過還原工程能夠取得的資訊
仍可能具有秘密性

關於還原工程與營業秘密之間的關係,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若他人可以透過還原工程分析出你的營業秘密,則該營業秘密是否仍具有秘密性?也就是說,可以透過還原工程取得的資訊,是否等於「業界人士可輕易知悉的資訊」,從而「不具秘密性」?對此,實務認為,縱使營業秘密可以被還原工程分析,仍須審視所實施還原工程的難易度,以判斷被分解的營業秘密是否具秘密性。

簡單來說,如果進行還原工程所需成本(例如須聘雇專家、購買專業儀器等)、時間等不菲,抑或是還原取得之資訊不精確(例如縱使取得資訊,但因不夠精密而將影響生產良率等),則縱使相關營業秘密可以透過還原工程而破解,仍不因此使原產品研發者之營業秘密當然不具有秘密性。由此可知,可以透過還原工程取得的營業秘密資訊,並不當然被認為是業界人士可輕易知悉而不具秘密性,反而,因為還原工程浩大而證明該營業秘密確實具有秘密性(不易輕易知悉)。

實務見解
…第三人(如競爭廠商)固得以還原工程獲得產品相關技術等資訊,然未可逕認該資訊即非屬該產品研發者之營業秘密。倘若該還原工程之實施須付出相當之成本(如金錢、時間、專業儀器、專業知識等),足見該產品中之資訊並非輕易可得,第三人欲知其中之資訊,仍須付出相當心力方可獲得,堪認該資訊依然具有機密性,當受營業秘密之保護…

先竊取他人未上市產品
再利用逆向工程取得資訊?

前述提到還原工程作為正當商業手段之前提,在於「正當取得他人產品後再進行還原工程」,例如從市場上購入他人產品後拆解分析。倘若他人產品尚未公開,而以竊盜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進一步利用還原工程得知特定資訊,此時,不論該還原工程是否困難,縱使只需輕易方法即可實施還原取得資訊,仍然不得主張他人產品之營業秘密為「業界人士可輕易得知之資訊而不具秘密性」。簡單來說,實務認為,只要取得產品並非正當,不論逆向工程簡單或困難,都無法正當取得、利用該破解的營業秘密資訊,均屬構成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關於上述問題,實務似乎將重點放在「取得產品是否正當」,而不是「還原工程是否得輕易實施」,推測其理由可能是「未上市的產品,既未公開而無從以正當方式取得,則該產品及其內含的資訊應具有秘密性(縱使得輕易實施逆向工程取得資訊)」,此與通常判斷秘密性要件是「直接判斷資訊本身之性質」似有些差異,蓋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與資訊本身是否具備秘密性似乎是不同層面的問題(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0條),上述意見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實務見解
…第三人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如竊取未上市之原型機),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營業秘密,縱使於還原工程中付出努力及成本,因其取得產品之方法本身不具正當性,自不應許其從違法行為取得任何利益。從而,第三人如主張所取得之資訊(營業秘密),可以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即應究明其是否以合法方式為之,倘若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資訊,縱該資訊確可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仍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以符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

營業秘密法不禁止
正當利用逆向工程取得資訊

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目的是「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也就是保護正當的商業競爭。因競爭對手可以正當取得產品,且不可避免他人分解產品取得資訊,故若競爭對手於取得產品與營業秘密資訊的過程並未涉及不法或不正競爭手段,則其取得營業秘密即不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之規定,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

企業不必過度擔心還原工程抗辯

雖然競爭對手實施還原工程目前認為屬於正當競爭手段,但營業秘密所有人也不必過於挫折,因被告主張還原工程仍可能須證明「真的有實施還原工程而取得資訊」,實際上還原工程並不總是容易,尤其是分解後取得的資訊精確度恐因分解工程而產生誤差,故訴訟攻防上若被告主張還原工程抗辯,仍得進一步就被告是否實際實施工程進行攻防,例如檢視被告因還原工程而取得的資訊數據與其實施營業秘密於實際生產時的良率比較,藉此判斷被告是否是真正透過逆向工程取的營業秘密資訊,故仍有諸多訴訟策略得以採用。

營業秘密法律師
不藏私法律意見

正當取得他人產品,利用還原工程/逆向工程分析取得資訊,並非不正當的商業競爭手段,以此取得的資訊並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縱然如此,營業秘密所有人/公司仍宜落實企業內與合作夥伴間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確保事業機密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秘密,將來才能針對其他不正當侵害營業秘密之手段,主張營業秘密法上較重的民刑事責任。

本篇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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