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適用於勞動契約之勞工,如果勞資雙方的關係並非勞基法所稱的勞動契約,那麼,你將不適用勞基法之最低保障。因此,與雇主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具有勞工身分,會是勞資爭議的最前提問題,在特殊的勞動型態中,有時也會是關鍵問題。
勞工身分的判斷繫於與雇主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原則上應實質判斷,即就約定內容檢視勞工與雇主間是否具備從屬性(另篇文章將詳細說明從屬性之內容及其操作)。
進入實質檢驗以前,可以先以勞動部公告,檢視自己的工作業別/職務是否已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
同樣地,勞動部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別也有例外規定,即使你是公家機構的職員,若你是技工、工友、司機、助理等輔助性質、不涉及法定公權力行使等職位,仍可能例外適用勞基法。
具備勞動契約關係、勞工身分,即受勞基法保障。
一般而言,民眾或雇主在面對勞資爭議時,不一定會意識到自己或員工是不是勞工的問題,但進入訴訟後這可能會是前提問題,「勞工」身分的認定並非毫無爭議,不論形式上員工與雇主簽署何種名目的契約,例如:經理契約、僱傭契約、委任契約等等,都只是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的一個因素;又如,員工是否受雇主投保勞健保,也是推定認定的一種方式。實際上,當主戰場發生在「勞工身分」的認定時,就必須從雙方簽署契約內容之實質要素判斷,也就是勞資關係有無「從屬性」的問題。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家事服務業
原則:各類公立機構之人員,但機構內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清潔員、收費員、助理等職員,原則上仍適用勞基法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住院醫師例外適用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註:(2)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事業單位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從上述說明可知,公務單位編制內的員工,一般為公務員而不適用勞基法,但其中如約聘性質、助理性質等工作性質與執行公務(行使權力)較無關連者,仍可能適用勞基法。因此,即使您的就業單位並非私人單位,仍可以先初步判斷是否屬於例外適用勞基法的職位,釐清法律地位及勞動權益。關於判斷勞動契約的實質要素,請參考另篇文章「發生勞資爭議時,如何判斷與雇主是否成立勞動關係?從屬性檢驗!」,讓您全面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
勞工身分的判斷繫於與雇主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勞動契約原則上應實質判斷,即就約定內容檢視勞工與雇主間是否具備從屬性(下一篇文章將詳細說明從屬性之內容及其操作)
進入實質檢驗以前,可以先以勞動部公告,檢視自己的工作職位是否已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
同樣地,勞動部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別一有規定例外,即使你是公家機構的職員,若你是技工、工友、司機、助理等輔助性質、不涉及法定公權力行使等職位,仍可能例外適用勞基法
確認具備勞動契約關係、勞工身分後,應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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