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行政處分與書面行政處分法律性質相同,不影響人民得救濟的權利。
人民得依法請求公務員做成書面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口頭作成行政處分也必須告知人民「救濟程序與期間」,否則違法。
口頭行政處分若違法未告知「救濟期間」,則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與書面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之效果相同。
行政處分可以以各種方式做成,例如號誌、書面、口頭等,不管用何種方式,都不影響其作為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人民亦皆可依法提起救濟,原則上程序為訴願、訴訟,但不同法律可能有特別規定,必須注意救濟之不變期間。
人民依法,於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做成書面行政處分,而行政機關對此請求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做成書面行政處分的好處是,將來提起救濟時較容易特定行政處分,同時做成書面也得作為留底,有證據功能。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見解,若公務員以「口頭做成行政處分」,例如「當面拒絕你的申請」,但未告知「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及期間」,則該口頭處分即違法,其提起救濟的期間將從原先「口頭告知後30日(不同法規可能有不同期間)」變成「1年」(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人民得在口頭告知處分後之一年內提起行政救濟;同樣地,書面處分若漏未記載救濟期間,救濟期間亦延長為書面處分送達之一年內!
不論何種形式的行政處分,人民都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當人民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做成書面處分,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若口頭處分或書面處分漏未告知人民救濟期間,則人民對該處分提起救濟之期間將延長為受口頭告知或書面送達之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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