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處罰與他人配偶通姦之行為,雖然本罪已經廢除,但這僅僅表示法律上「不以刑罰處罰通姦行為」,並非表示通姦,乃至於其他「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無法律責任。事實上,對於通姦或其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仍可能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其金額也可能相當沉重。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的內涵相當於破壞他人婚姻生活,所以侵害配偶權可以從特定行為是否破壞他人婚姻目的或功能進行判斷,換言之,只要行為「破壞他人婚姻目的或功能」,就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因此,對於婚姻的目的或功能之掌握及論述,是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行為的重要基礎。
法律上,婚姻是二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其功能略有:
…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
婚姻的目的與功能衍生配偶間的忠誠義務: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事實上,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對「婚姻目的或功能」的破壞,是以「社會大眾的價值觀」予以衡量,因此沒有明確標準及答案,有賴原告於起訴時對原因事實、社會價值觀及判決研究的建構,而最終認定者則是承審法院,而當事人與法院間的認知差異通常也是上訴與否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因侵害配偶權的標準並不相當明確,故除了部分類型,例如通姦行為、單獨出遊、親密肢體互動、頻繁曖昧訊息等,這些行為對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爭議可能較小之外,在其他五花八門以外的各種行為,並非不會構成,而其份際就是「社會大眾會不會認為這個行為破壞他人婚姻」。因此,若是可能有爭議或已發生爭議的交往關係,不宜僅因「自認正當」就毫無顧忌。
如前所述,侵害配偶權以是否破壞他人婚姻之目的或功能進行判斷,而破壞婚姻的人其實不只是小三、小王,也包含對婚姻不忠的配偶,分別構成如下不同的侵權行為:
受害配偶除了可以向加害的小三、小王請求慰撫金損害賠償外,也可以對加害配偶請求,並由其二人連帶賠償。然而,為了避免連帶可能導致「左手進右手出」,也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並再跟加害配偶和解取償,或約定忠誠協議。
例如:異常的單獨約會、有計畫性地一起出遠門旅遊、共宿過夜、親密肢體互動、曖昧訊息LINE來LINE去等
慰撫金的酌定原則上完全由法院決定,法院會斟酌雙方財力、地位、侵害程度等因素,審酌原告起訴請求的金額是否合理,換言之,慰撫金並沒有絕對的標準,數萬元至數十萬元皆有可能,必須視個案有無特殊情事,無法一概而論。
當您閱讀到這裡,應已掌握最大的重點,也就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限於通姦行為」,如果您的婚姻遇到不忠誠的狀況,建議合法蒐集證據,避免反而落入妨害秘密罪的風險,一些常見的方式,例如:文字訊息、社群媒體、發票交易紀錄、錄音、照片、車輛過路費等,任何可以證明配偶與他人「確實」有「某種行為」的證據,以利後續評估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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