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對外遇配偶蒐證
應避免違反妨害秘密罪!

對外遇蒐證不是很正當嗎?

如前一篇文章對妨害秘密罪的重點說明,在進行配偶外遇的蒐證行為時,經常攻防的重點會是「維護配偶身分的蒐證行為是否能正當化對外遇配偶隱私權的侵害」,也就是蒐證行為算不算正當理由,能不能阻卻妨害秘密罪的「無故」?向來有爭議!

否定見解

最高法院有否定見解(非屬正當理由):
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肯定見解

雖然最高法院已表示過否定見解,但於近期仍可見下級法院對個案進行比例原則的審查,並認為被告竊錄或側拍等蒐證行為係為維護婚姻與身分法益,具正當理由而阻卻違法。

下級法院仍有採肯定見解(屬正當理由):
…依一般經驗法則,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多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如認婚姻中之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蒐集或提出婚姻關係中之隱密事項,則無異於架空訴請離婚或提起損害賠償之權利,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婚姻制度之意旨。基此,被告本案所為之侵害行為即錄影告訴人與莊○○之LINE對話紀錄,確實有助於其追究相關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去除婚姻貞潔之疑慮及證實告訴人有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事實之目的…足認被告本案錄影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侵害手段)確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符合手段及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應認被告拍攝本案對話紀錄為有法律上正當理由,難認係「無故」,自不該當於刑法第315條之1之構成要件…

妨害秘密案例參考
解鎖配偶手機側錄

案例一:因被告懷疑配偶外遇,故私下輸入外遇方的密碼解鎖手機,並以其自己的手機對配偶手機畫面(如照片、LINE訊息等紀錄)進行側拍,法院認為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侵害外遇方之隱私權,構成妨害秘密罪。

於配偶座車
放置錄音筆竊錄

案例二:被告在配偶坐車內設置錄音筆,竊錄配偶與外遇對象之談話,法院認為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恣意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於配偶住處
裝設針孔竊錄

案例三:因被告懷疑配偶外遇,故於兩人原先共同住處,私下裝設多處針孔攝影機,竊錄疑似外遇配偶之生活畫面,屬恣意侵害配偶之隱私權,構成妨害秘密罪。

對配偶外遇蒐證到底算不算正當理由?

前述兩種見解於法律上的論理都值得參考,而每個個案都有其特殊的背景事實而或有不同認定,無法簡單化一以何種見解為宜。原則上,應可肯定婚姻關係並不導致配偶互相放棄隱私權,所以至少在「嚴重侵害」他方隱私權的行為上,可能難認無不法性,至於何種程度會構成過度,則需要案例累積參考,例如全面性的攝錄(裝設錄音筆、針孔攝影機於坐車或臥房),因手段客觀上非常劇烈(無差別的全部都錄),應會被認定為無故侵害。

那麼
如何對配偶外遇行為進行蒐證?

例如正當取得配偶手機內的資料(若配偶間有相互閱覽的習慣,可能可以正當取得畫面)、於公共場所或有計畫但非過當的跟拍、取得旅宿紀錄、ETC繳費記錄等。若情況允許,亦可能利用談話技巧、促膝長談等方式突破心防,取得相關說詞或訊息。此外,也可以思考是否有對外遇事件親見聞的證人,例如雙方同事、親友等人,或許都可能是潛在證人。

不藏私法律意見

侵害配偶權行為的蒐證確實不易,然而,因法院實務對於侵害配偶權蒐證行為是否得構成妨害秘密的「正當理由」容有爭議,故應留意避免取證手段違法或過當而導致自身遭受刑事追訴的風險,並使外遇配偶亦取得離婚事由或談判地位,影響後續主張權利。

本篇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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