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與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契約
公司「自主申請終止」
公司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將導致股票流通性變差,小股東應評估是否及時退場
退場機制: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於終止上市上櫃日起之50日內尚有公開收購之機制得出場,興櫃公司之股東則無此機制,須把握興櫃終止日前之公開交易期間,較容易出清部位
不論做成何種決定,均宜先評估公司做成自主終止上市櫃、興櫃之決策原因,綜合判斷是否繼續持有部位,並非公司終止上市櫃、興櫃其股票即不值得繼續持有
在一定情況下,小股東有更多退場保護機制之選擇,閱讀更多不藏私法律策略
一般來說,公司自主終止上市櫃興櫃,有可能是:
經營層認為公司運營資金無虞(現金多),無需再公開籌資
經營層為取得公司完全控制權,透過終止上市櫃/興櫃收購小股東出售之股份
經營層考量企業併購事宜,先終止上市櫃/興櫃,並撤銷公開發行,使公司免受證券交易法較嚴格之資訊揭露等規範,以利推動企業併購計畫,例如高爾夫球桿身製造商啟坤(6731),近日即為了籌劃赴美SPAC借殼上市而宣布終止興櫃及擬撤銷公開發行
當公司終止上市、上櫃、興櫃後,對散戶小股東首當其衝的是「股票流通性變差」,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時,股東需另尋場外交易的機會,且股票失去參考之「公開市價」,凡此均導致散戶小股東難以進行有效率的交易,縱使股票並不因終止上市櫃/興櫃而變成「壁紙」,仍因流通性差而可能套牢。
上市櫃公司終止上市櫃:
在上市櫃公司中,當董事會作成終止上市上櫃之決議時,「應至少由同意終止上市上櫃之董事負連帶責任『承諾收購公司股票』」,董事會將在提請股東會決議終止上市上櫃之議案中,說明收購日期(即終止上市上櫃日起之50日),及其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日或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之孰高者,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以供股東參考是否出場。(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
興櫃公司終止興櫃:
上市櫃公司之散戶小股東於公司宣布終止上市上櫃時,尚有一定退場機制得及時出場,然而興櫃公司則無對應機制,故興櫃公司散戶小股東必須更留意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以即時評估是否繼續持有部位。
當公司宣布下市櫃、興櫃,股票流通性將大幅降低,散戶小股東宜評估公司做成決策之原因,考量是否須利用終止日前之交易期間,或上市櫃公司下市櫃之退場機制及時退場。
雖然上市櫃公司有下市櫃之退場機制,但應注意必須在終止上市櫃日起之50日內提出,而興櫃公司並沒有相關機制,故興櫃公司之小股東更應留意公司動向,避免錯過興櫃終止日前較易退場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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