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專業律師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於113年8月2日開始施行,其中第43條及第44條對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有更為嚴厲的處罰,適用於施行後之詐欺犯行,而第46條及第47條減免規定,則不限犯罪時點是否於新法施行後皆有適用。若您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專業法律服務需求,歡迎您向本所諮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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